2012年1月17日 星期二

在最終,選擇的權利?

前天無意間轉到HBO,被正在播映的電影吸引,就這樣一路看至半夜無法自拔;雖然晚睡,但仍然躺在床上想了很久。因為這部電影一定會被當作討論課的教材,所以片名和電影大綱我就不贅述了,這樣寫的東西也比較不容易被google找到:http://www.imdb.com/title/tt1132623/

法律是為了管理眾人,而被制定出來的人為規則。因此,它依循的是一貫以來管理人群的經驗,也被賦予一個促進社會良善的目標。所以依雞生蛋蛋生雞的邏輯而言,法律是因為被需要所以被創造,先覺價值在於人。

哪麼,當人的需求可能超前於法條的規範時,會發生甚麼事?

身為同行,我完全可以理解主角針對整個主題的視角。法律保障了人的生存權,但是法律沒有,或說還沒有先進到可以保障人的死亡權;而他的訴求相當簡單,就是人有選擇自己死亡方式/死亡時間的權力,而且必須立法來保障,而非一概使用生存權來否定死亡權。在這個立論基礎上,他認為自己提供的也是醫療服務,而且是病患所需要的醫療服務,並非旁人所指責的"罪行"。

過程中他因為這些協助自殺的"罪行"被交付法庭審判,但因有個非常厲害的律師在幫他處理訴訟事宜(重點!),病患家屬的證詞及病患錄影的自白(也是重點!),讓他一次又一次的勝訴,得以繼續遊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帶執行業務。可是隨著年歲漸長,他開始認為自己背負著一個使命--將死亡權訴諸法律條文,而非偷偷摸摸的執行他的理念。只是在此時,因為屢告失敗,檢察官對於他的案件已經不再有興趣;他的律師因為這些案子成了名人,打算開始競選公職,所以不再公開支持他的理念(好的律師真的很重要);一些支持他的有地位人士,也因年老或疾病而凋零。於是他鋌而走險,把執行的方式由病患自主(自己拔開毒氣開關)改為主動注射,而且將影片交給媒體,以引發媒體的關注及社會評論。因為檢察官這次很聰明的只起訴謀殺罪名,不涉及協助自殺的部分,使主角無法起用家屬當證人,而影片清楚證明主角主動使用致命藥物使病患死亡,因此主角最終被判刑,且未能達到使用訴訟來證明法律條文不完善和宣揚他的死亡權概念。

這部片很可惜的地方在於,敘事借用主角的視角,所以對於反對的聲音並未多加著墨,只淡淡的說反對的是些宗教人士。

跟宗教人士確實是沒甚麼邏輯可講的,所以得自己好好推敲一下因果關係。在生命的末期大部分人可以接受各種醫療行為,不論是積極的作為或消極的不作為,但是卻無法接受積極的結束。積極的結束代表生命失去一段可長可短的時間,但"失去"是否等於"權利的損失",就是片中主角想要解釋的爭議點。他認為自己選擇的病患無庸置疑的是積極結束的受惠者,而這也一直在早期的審判中被部分人認同。但是主角畢竟不是法律人,或許他沒想到,要將這些條件整理成清楚、沒有模糊空間且能被執行的法條時,是有困難度的:首先,法律不能只保障部分人。以病患自主的執行方式,僅限於某些尚有意識且能移動肢體的人;曾有意願但已陷入意識不清者不適用,已經無力動手的人不適用,那麼誰來保障這些人的死亡權?其次,要由誰來判定病患之疾病已達到不可逆的不可治療,且正處於極度痛苦,且非重度憂鬱的症狀?由他人證明自己的意願本來就是件很弔詭的事,就好比你知我知台灣是個主權獨立的國家,但是全世界都說台灣是中國一部份時,就是得掛China Taiwan一樣(偷渡政治文)。老實說如果有心人找了100個醫師宣布某個得重病的人沒救了該死了,那個人不會想死才奇怪。先知的行為都很崇高,但是現實上不是每個有能力執行的人都會秉持良心去執行業務。最後,無論是否有宗教信仰,人會相信,或說期待奇蹟。因為時間的不可跳躍及連續性,我們無法在這一刻偷看未來會發生甚麼事,所以對人的思維來說,只要還有未來,就還有期待。提早結束代表著扼殺了未來,這在普羅大眾心理是種很難接受的結。

最後評論一下影片本身,男主角Al Pacino 一直是我心目中的superstar,他的演出總是很細膩,從眼神、小動作、口音都非常融入角色,雖然有些激動的場景和肢體表現和他的其他作品有些似曾相似,可是完全瑕不掩瑜,只是我雞蛋裡挑骨頭而已;由於是HBO的電視電影,所以對於配角和社會觀點也沒有多加著墨,是比較可惜的地方,但就主題而言仍是忠實傳達主角訴求和生平的一部佳作。

HBO的這種自製傳記電影都好看得很,像之前那部在講打破貝比魯斯紀錄的61* 也是一部好電影哪。


我在不提及主題xxx三個字及中英文片名的狀況下寫完心得了歐耶!


1 則留言:

  1. 在不提及主題和片名的情況下寫完心得,好棒哦(拍拍手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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